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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体育18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10 浏览次数:10375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的管理,使我校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和类别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学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竞赛形式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

第二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A、B、C三大类别。

A类为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行业学会或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或参加A类赛事的省级(国家级)选拔赛。

C类为A、B类竞赛以外的其他学科与技能竞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董事长、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制定、修订学院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收集和发布竞赛活动的相关政策与信息、经费的预算与管理、奖励等事宜。

第五条  学院竞赛承办单位应成立竞赛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对所承办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组织过程与成效负责;具体负责制定竞赛管理细则;监督、检查、指导各竞赛环节等工作。

第六条  竞赛工作小组根据文件通知(函)成立竞赛项目组,全面负责竞赛指导及相关协调工作,按照竞赛项目一级分类成立指导教师团队。团队赛中指导教师团队最多参与2队指导;个人赛中指导教师团队指导6-10人为1队,最多参与2队指导。


第三章  过程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承办单位依据竞赛文件通知(函)及学院竞赛规定,完成竞赛学生选拔和指导教师团队后,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新利体育18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报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经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奖励。

第八条  竞赛项目审批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或完成竞赛时,应及时上报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经核实后,办理停赛手续,终止竞赛项目。

第九条  竞赛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申报材料报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组织单位的获奖情况统计表(纸质和电子版)、获奖证书扫描件和复印件、竞赛总结和师生奖励发放表(纸质和电子版)。

第十条  学院鼓励各学院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并对A、B类竞赛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C类竞赛项目根据学院总体预算适当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竞赛经费采用项目制管理,但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要求提出预算。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资料费,竞赛所需的元器件、耗材费;竞赛期间学生和教师的差旅费;学生和教师的奖励费以及必须开支的组织、宣传费与专家评审费等。


第四章 工作量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对参与指导A、B、C类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按不低于10标准课时/每队补助给予工作量补助,竞赛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部门)统一归档,并报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类别的认定,以竞赛组织文件发布单位签章和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签章为依据。

第十四条  依据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获奖证书,对在B类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学生和指导教师团队进行奖励,严格按照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执行;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与技能竞赛不设指导教师,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团队或学生个人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多个类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指导教师团队奖励情况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凡是没有进入决赛,而是根据学院参赛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推荐的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均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10日前,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接受承办单位本年度竞赛获奖材料申报。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汇总后,并经组委会审核认定竞赛类别和奖励金额,公示后报学院批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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